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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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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委托代理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190599181。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对交通事故责任予以重新复核认定认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3年月   分,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乡往乡方向行驶,行至乡小学附近乡村道路会车时与相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朱某分别受伤的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故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朱某无责任。

申请人认为,交警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未深入调查,事实认定不清,划分责任不公正。该认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一、交警大队程序违法

1、超过法定期限出具《责任认定书》,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次交通事故,没有逃逸或检验、鉴定,本应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但2023年6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在事发后50日即2023年7月 才作出《责任认定书》。

2、本案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当事人不依法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限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本案交警以“财产损失事故”选择了简易程序。事实上本案李某和乘坐人朱某受伤,且朱某伤情严重多处骨折包括“1.左股骨下段开放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2.左股骨髁间、外髁粉碎性骨折;3.左胫骨近端、平台粉碎性骨折;4.左腓骨近端骨折;5.左侧第3、4肋骨骨折...”。朱某住院50天,花费医疗费20万元。据此可见本案是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第二十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错误适用简易程序,本应由两名交警承办的案件,但实际由一名交警承办。本应对全案深入调查的,却没有深入调查。本案李某的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车况,以及驾驶状况,均事实不清。

二、交警大队认定事实错误

1、将事故环境的关键事实即天气情况认定错误。

20236 日事故当天是阴雨天路面湿滑,而《责任认定书》上写的是晴天。李某在湿滑路面上骑车载人,也是事故发生原因

2、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交警认定书在事实陈述上写道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没有对李某无证驾驶作出认定,该项事实应当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三、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却被错误划分了“次要责任”。

事发路段是弯道,申请人按规定谨慎驾驶。首先是减速行驶,当时最高速度只有20公里。且转弯时进行鸣笛示警。最终因李某靠左边行驶,占用了申请人的车道,加之庞的车速度较快,加上路上湿滑。在申请人车已停定的情况下,李某还是避让不及,与申请人车左侧擦挂,滑到在申请人车的左后侧。在整个交通事故上,申请人严格遵守交道法规定的机动车使用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事故认定书中,交警也说出申请人违反了道交法的哪条具体规定,就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故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定申请人为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四十五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县交警大队对本人责任划分上,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按老百姓的话说,“有理无理,各打五十大板”。这样虽然对伤者有利,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权威。要知道,申请人的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没有商业险。申请人经济条件不好,巨额的赔偿将让申请人无法承受。因此,申请人需要的公正,而不是“和稀泥”。

四、李某的过错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的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超速行驶。在申请人车辆已停定的情况下,李某仍刹不住车,导致与申请人车发生擦挂倒地。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4、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李某不但没有靠右行驶,还靠左行驶。虽然其采取了避让,仍与申请人车左侧擦挂。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最直接的原因。

五、事故认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现场图片和查明事实看,李某无证驾驶,却驾驶了机动车;无牌车辆禁止上路,李某却驾车上路了;在弯道会车时,李某本该减速右行,他却靠左超速行驶。申请人减速慢行,且在车辆完全靠右停定的情况,李某还是与申请人发生擦挂,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李某的行为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应当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县公安局不是严格依据法律进行责任划分,而是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受伤人的治疗问题,让无责一方承担了次要责任。该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县交警大队的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公正。请上级公安机关撤销认定书,依法作出复核结论!

此致

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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