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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执行异议人、一审原告、上诉人):谢某。

诉讼代理人:侯国君,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胡某。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龙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陈某。

原审第三人:芸某公司。

由: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再审申请人对原审判决,不服该判决,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

2、确认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管理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并享有物权期待权。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用益物权,N市S区人民法院民事查封裁定标的物不合法,依法应确认查封违法。

1、虽然案涉房屋所在的山庄系被执行人共同投资联合开发,但该房屋所属的山庄项目用地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村民。根据“房随地走”原则,案涉房屋建成后仍归属于集体土地使用人所有。在房屋建成后,被执行人对该建筑享有用益物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案涉房屋不属于被执行人,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再审被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人民法院不能执行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N市S区人民法院查封标的物是错误的,依法应当确认查封违法。

2、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龙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2万元。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该房屋交付给再审申请人使用。再审申请人交由熊某作为库房,2016年熊某将房屋归还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即安排家人入住,并继续占有。2017年5月15日N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财保民事裁定书时,被执行人不但没有所有权,就连该房屋的用益物权也让渡给了再审申请人。也就是在N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时,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已经不享有任何权益。案涉房屋系再审申请人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是再审申请人的财产,N市S区法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人民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对第三人占有的不动产必须要经过该占有人书面确认属于被执行人才能查封。N市S区人民法院查封时未实际调查房产占有状况,为找再审申请人进行核实,因此财保民事裁定书以及N市S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二、N市S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将案涉房屋交申请执行人胡某保管,违反N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也违反法律规定。

N市S区人民法院财保民事裁定书,将案涉房屋交由被执行人保管。同时规定,保管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造成被查封房屋损失。而N市S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违反该民事保全裁定,将上述查封的房屋交由申请执行人胡某保管。该执行裁定同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之规定。该执行裁定擅自改变案涉房屋权属状况,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实际占有人以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既成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该执行裁定严重违法,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三、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包括管理、居住、使用、收益在内的各项用益物权,也同时享有物权期待权。原审判决否定此项确权诉请,违反了法律规定。

 1、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与农户联合修建,建设施工经村委、国土、政府审批。因此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龙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当日再审申请人一次性付清全款。从此,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

虽然再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再审申请人依据该合同占有了该房屋,并支付了对价,再审申请人属于合法占有。再审申请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享有了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在内的各项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因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尚未变性为国有,再审申请人暂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再审申请人已经实际占有、管理、使用该房屋。在土地使用权变性或者再审申请人户籍迁移到所在的村委会后,再审申请人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根据物权法,物权期待权、用益物权均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此项确权请求,与物权法相悖。

四、N市中院判决说理,故意曲解法律,回避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求,直接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从该条款是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的法律适用。本案所涉的不动产,没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不享有所有权、他物权、也不享有用益物权,被执行人对案涉房产没有一分钱的利益关系。人民法院无权查封该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查封是否合法。而一二审人民拒不审查。

2、对于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产的占有权、用益物权以及物权期待权,NC中院拒不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根据上述条款,提出执行异议的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只要有理由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均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015年11月3日被执行人龙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当日上诉人一次性付清全款。从此,上诉人对案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虽然上诉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上诉人依据该合同占有了该房屋,并支付了对价,上诉人属于合法占有。上诉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对案涉房屋享有了包括占用、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在内的各项用益物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尚未变性为国有,上诉人暂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上诉人已经实际占有、管理、使用该房屋。在土地使用权变性或者上诉人户籍迁移到所在的村委会后,上诉人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可见,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物权期待权。根据物权法,再审申请人的这些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不得以再审申请人暂未取得所有权而否定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异议权。

综上所述,N市S区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时,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既无所有权,也不享有用益物权。而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包括占有、居住、使用、管理、收益在内的各项用益物权,同时享有对完整物权的期待权。N中院没有审查查封的合法性,针对再审申请人执行异议权说理又枉顾事实,故意曲解法律,N中院的判决明显不公不正,直接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请高级人民法院还法律以公正,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提审改判。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谢某

 诉讼代理人:侯国君律师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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