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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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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甘肃山地马拉松事故21人遇难”谈活动组织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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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最新消息:22日,甘肃一山地马拉松赛遭遇极端天气。截至23日早上8点,共搜救结汇参赛人员151人,其中8人轻伤,在医院接受救治,21名参赛人员找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甘肃省委省政府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记者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失联救援指挥部了解到,今天9时30分,本次赛事中的最后一名失联者已被找到,但已无生命体征。这也意味着,本次事件共造成21人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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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活动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没有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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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若承办方安全方案不合规或涉嫌构成犯罪

北京理工大学徐昕教授表示“虽然有人认头(悲剧)应归咎于极端天气,但主办方承办方有重大责任,开赛时便已明显低温,没有要求参赛者带强制装备;比赛过程中有冰雹大风,没有及时反应,而且最艰难的8公里距离中没有工作人员驻守。组织这类赛事不可掉以轻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承办方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没有取得审批,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甚至涉嫌犯罪即可能涉嫌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场所管理方,也可能同样构成行政违法或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主办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相关犯罪。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协议约定,依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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