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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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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含520、1314的,分手时法院不支持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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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

      戴某与吴某原系情侣关系。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23日期间,戴某以与他人合伙承包工地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吴某借款。吴某先后转账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0元给戴某。戴某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偿还部分欠款给吴某,但一直推搪不予偿还余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吴某无奈下于2020年3月10日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戴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戴某辩称,其已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前后共返还了26483.7元给原告吴某,该部分钱应作为还款予以扣除,并提交了微信转账清单和若干微信红包记录作为证据。


法院裁判:

      对于被告戴某的辩称,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并经原告质证认可的微信转帐清单,被告在2017年8月30日后,先后10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的款项合计为9290元,其中有于2017年12月30日转帐的1314元,以及于2019年2月4日转帐的520元。基于该两笔款项数字所具有的特殊含义以及原、被告原属恋人关系,被告转帐给原告的该两笔款应视为赠与,而非偿还借款。

      而对于被告主张已通过向原告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偿还的其余部分款项,一方面因微信红包具有众所周知的无偿赠予的特殊属性,被告通过发微信红包的形式给付给其他微信用户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予;另一方面因被告所提供的微信红包记录,只记载了相关款项,无红包详情信息,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更无法证实微信红包的领取人为本案原告,以及原告所领取的微信红包的金额为被告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故被告主张通过微信红包方式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综上,被告主张合计已偿还了26483.7元给原告,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涉及法律知识: 

      

      1、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情侣双方为维持感情所产生的一方出钱用于看电影、吃饭、送礼物等日常生活开支通常都属于赠与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不久前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对情侣吵架,女方一气之下把两人攒的“买房钱”4437元捐给了腾讯公益来祭奠爱情,没过几天两人复合,女方想把捐出去的钱要回来,但是已经晚了。


      2、借款合同:

      这个问题涉及什么样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属于借款?

      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就需要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即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达成口头协议。但仅仅达成合意并不意味借款合同已经生效。

     《民法典》第697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如果一方认为是构成借款合同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可以用来证明借款合同的有效同时,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也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赠与合同。


      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你是因借贷关系而转账或发红包时,最好在转账后立刻发送“这是你借的钱,注意查收”等相关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内容,即使对方不回复,但只要接收了转账或红包,都能被认定为是借贷关系;

     如果你是接收赠与,在接到转账或红包后,可以立刻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之类的话,锁定红包的赠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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