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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是供职于某公司的员工。任职期间,张某通过“签单挂账”的方式在某酒店以举办酒会的形式开展公司业务。因部分酒会未经批准就举办了,故该公司拒绝报销,由此双方产生纠纷。之后酒店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组织酒会所产生的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后该公司提起诉讼,以张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明知公司制度明文规定,举办酒会应当经过事先审批;张某没有经过审批直接签单消费,且在公司两次下文通知后,依然违反单位制度规定未经审批即举办酒会,费用达39483元。其主观过错明显,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违反单位制度所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张某举办酒会的目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兼顾其绩效考核情况,酌情由其向公司赔偿15000元,公司主张超出部分的,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本案中,劳动者是否应当对签单挂账消费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应当如何赔偿。 第一,劳动者应予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序依法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确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给单位造成了损失,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应当体现出规范公司管理的导向作用,尤其是公司财务制度。只有公司的财务真实、准确、结构合理,公司才能良性发展,同时也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公司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目的在于使得财务等方面公开、透明。如果劳动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一定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损失比例的确定。 1 . 法院裁判应当考虑实质获益一方,适当作出合理化倾斜。虽然劳动者违反了公司的财务规定,但也要着重考虑公司是否为实质获益的一方。公司规定的制度、程序确实重要,但获益的结果更为重要,所以应当依据获益程度适当作出合理化倾斜,确定合理的赔偿比例。只有兼顾公司的制度以及实质获益的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本案中,通过在酒店开展相关公司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不仅能够增加公司的业绩,还能增强公司的品牌效应、提升公司的形象,所以公司是实质获益一方,故而劳动者仅需承担小部分的损失赔偿比例。 2 . 法院裁判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状况。如造成损害需要赔偿,要考虑行为者的过错程度,而且要根据过错程度来衡量损失的赔偿比例,从而保证主客观相对统一。收入水平也是需要纳入考量的,因劳动者对外挂账消费可以预见的收入仅为其工资及绩效等,所以平衡劳动者收入水平与损失的大小,才能使得赔偿比例达到相对合理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