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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施行 二、法院调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且二人系自愿调解离婚,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目的,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离婚不仅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它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家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为避免轻率离婚,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给予夫妻双方一个机会,再次慎重审视婚姻生活,体现司法的与时俱进,彰显司法温情。 如果您认为您的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且需要相关法律帮助的欢迎向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侯国君律师咨询。
与此前《婚姻法》相比
民法典在办理离婚登记中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该话题一度引发热烈讨论
今天走进真实案例一起学习!
一、案情回顾
小军(化名)和小红(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二人于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
今年1月,小红来到泉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表示因家庭矛盾频发,且小军存在家暴行为,导致二人已分居长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希望能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传唤小军到庭进行调解。经了解,夫妻双方因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不尽相同,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因婚生女已成年,双方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已无法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夫妻关系,但因婚姻冷静期限较长、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到法院寻求帮助。经过先行调解和好无果后,承办法官针对上述症结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做好释法答疑并就调解方案进行协商。双方仔细考虑后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侯律师有话说:
离婚冷静期是为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而设立的制度。但该制度未嵌入诉讼离婚程序,即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若因一方过错致使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亦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