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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典”】“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如何规定?

民法典正式施行
与此前《婚姻法》相比
民法典在办理离婚登记中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图片该话题一度引发热烈讨论
今天走进真实案例一起学习!

一、案情回顾


小军(化名)和小红(化名)系夫妻关系。婚后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二人于2019年开始分居生活。
今年1月,小红来到泉港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表示因家庭矛盾频发,且小军存在家暴行为,导致二人已分居长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希望能通过法院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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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调解图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传唤小军到庭进行调解。经了解,夫妻双方因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不尽相同,导致婚姻出现裂痕。因婚生女已成年,双方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已无法和好可能,自愿解除夫妻关系,但因婚姻冷静期限较长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到法院寻求帮助。经过先行调解和好无果后,承办法官针对上述症结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做好释法答疑并就调解方案进行协商。双方仔细考虑后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二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侯律师有话说:
       离婚冷静期是为避免轻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而设立的制度。但该制度未嵌入诉讼离婚程序,即离婚冷静期并非诉讼离婚的前置程序,若因一方过错致使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的,亦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且二人系自愿调解离婚,通过调解亦能达到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之目的,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离婚不仅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它还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以及家庭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为避免轻率离婚,更好地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给予夫妻双方一个机会,再次慎重审视婚姻生活,体现司法的与时俱进,彰显司法温情。

如果您认为您的婚姻确实走到了尽头,且需要相关法律帮助的欢迎向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侯国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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