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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判决结果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该院最终判定由孟某对自身死亡承担70%的责任,被告薛某、刘某、陈某对孟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陆某对被告薛某、刘某、陈某应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薛某、刘某、陈某分别赔偿孟某家属6万余元。被告薛某、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青秀区法院法官提示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亲朋好友之间免不了聚餐畅饮。但在饮酒助兴的时候,切记要小酌怡情、不能贪杯。共同饮酒者在他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对其负有照顾、护送、确保同席醉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此种义务系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共同饮酒者如未恰当履行相应义务,则可能需对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 | 青秀法院
受害人孟某与被告薛某、马某、刘某、陈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之后又共同前往民歌湖某酒吧。期间被告马某因事先行离开,被告陆某应被告陈某之约来到酒吧。因孟某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告陆某等人为确保孟某人身安全,由陆某驾车载孟某离开酒吧,陆某将孟某放置于附近路边后驾车返回酒吧,并向被告陈某等人错误告知孟某下车的位置,导致被告陈某、刘某找寻孟某未果,后联系陆某仍未找到受害人。次日凌晨,孟某于下车地点附近某小区坠亡。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受害人孟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的危害,事发前其在饭店及酒吧连续饮酒,未能控制饮酒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薛某、刘某、陈某自孟某坠亡前一晚即与其共同饮酒,后又继续前往酒吧,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受害人孟某在酒吧冲突前后的行为表现,被告薛某、刘某、陈某应当知悉孟某已饮酒过量,作为共同饮酒者,上述被告未尽到劝说的注意义务;被告陆某在孟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后驾车送孟某离开,属于对负有照料孟某义务的被告薛某、刘某、陈某的帮工行为,根据孟某上车后的表现,被告陆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孟某已饮酒过量,仍将其放置路边,任其自行离开,孟某最终在某小区坠亡,被告陆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薛某、刘某、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