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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辩护词

开设赌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作为王某开设赌场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认定。据此应在一审宣告刑基础上减轻处罚。

  1、王某是主动归案。2017年一天晚上,王某在家休息,突然接到网管和警察电话,称有赌博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要求王某马上赶到配合调查。王某立即赶到。王某还没有走拢,就看到外边有警车、警察在。王某没有逃避,马上到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在现场处理后,王某随警察一并到公安机关,对网吧涉案的整个过程如实交代。王某归案过程具备“主动归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符合自首认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网吧涉嫌有赌博机,2017年晚上只是初步调查,并不能确定是赌博机,更不能确定王某涉嫌犯罪。王某得到通知后没有选择逃避,也没有推脱责任,或者嫁祸他人,而主动到网吧接受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从公安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一直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交待全部案情,王某的归案情况,应当认定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3、《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涉嫌开设赌场,一审定性准确。但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未予以认定。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并对王某减轻处罚。

二、王某是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某被关多家企业面临倒闭、员工下岗、债务无力清偿。继续关押导致的系列社会问题将持续发酵,有害无益。

1王某是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王某为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妻子某名义开办多家企业。这些企业员工三四十人,每月工资和房租、日常开支五十多万元。王某为开办企业欠外账一千多万元,每月利息支出二三十万元。王某案发后,HD县网吧被关停,其他多家企业无人经营也出现严重亏损,工人工资持续拖欠,房租水电无钱支付,债主四处逼债。现在,人心惶惶,危机四伏。如果等到2018年4月王某羁押期限届满,这些企业基本上跨掉了,员工下岗,千万的债务难以清偿。现在面临的严重困难,正牵动着王某本人、亲朋好友、广大企业员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潜伏的危机正影响着HD一方的社会稳定。

2、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民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慎重逮捕涉嫌犯罪的企业管理者、关键岗位人员和科技人员,确需逮捕的,提前与涉案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沟通,帮助做好生产经营、科技攻关等衔接工作。”“防止案件办了,企业跨了”,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该刑事政策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羁押企业负责人给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对企业负责人能不关的尽量不关押,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3、多年来,王某一直诚信经营,遵纪守法,深得群众好评。王某上有老母,年迈多病,需要王某照顾起居;下有幼女需要照顾,长女刚上大学,经济压力大。王某被关押后,生意没有人照管经营,债主索要债务,生意面临严重亏损。王某面临巨大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王某所在HD县村民委员会以及第二村民小组证实王某平时表现良好,均表示愿意帮扶教育王某,也请求人民法院对王某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可见,王某具有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对王某适用缓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1、《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查评判是否适用缓刑:(1)犯罪起因、动机、目的;(2)犯罪手段、情节、后果;(3)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4)认罪态度;(5)退赃、赔偿情况;(6)一贯品行以及对居住社区影响;(7)其他可以考查评判的因素。

该《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 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初犯、偶犯;“(3)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胁从犯;(4)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5)过失犯罪的(渎职犯罪除外);(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7)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8)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矛盾得以化解的;(10)刑事和解的;(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12)认罪认罚的;(13)其他体现犯罪人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性的情形。

 从上可见,一方面王某具有自首法定减轻情节;王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一审宣告刑仅八个月,依法对王某应当适用缓刑。同时,王某所在社区愿意对王某帮扶教育,王某具备缓刑的帮教条件。另一方面,王某是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这也决定了对其不宜继续羁押。

综上所述,对王某适用缓刑符合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符合现行政策。请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王某适用缓刑。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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