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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弹药罪辩护词

买卖弹药罪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国君接受华某近亲属的委托,为其涉嫌买卖弹药罪一案依法进行辩护。现提供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采纳:

一、华某在第一时间主动交代上家相关信息并予辨认,审查机关依据华某的提供信息锁定了林某,对侦破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应视同立功。

公安机关在讯问华某之前,没有掌握任何线索锁定“上家”林某。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也供述了包括林某的体貌特征、住所、联系方式、经营门店等具体细节,并对林某进行辨认。华某提供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可据以直接找到林某的有关线索的行为已不属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行为,属于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捕的行为。根据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华某检举林某的行为属于 协助抓捕”同案犯,视同立功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起诉书认定华某非法买卖弹药罪情节严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涉枪解释)只以弹药数量来确定量刑情节。该解释将买卖铅弹2500发认定为买卖弹药罪情节严重,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出现了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出现了明显重刑化倾向,无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通过。该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据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要避免唯数量论,而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因此,《涉枪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已经被彻底改变。但起诉书仍然按《涉枪解释》的唯铅弹数量论,认为华某非法买卖弹药罪情节严重。这一起诉意见系法律适用错误,这必然导致对华某量刑建议过重。

三、从涉案情节,华某涉嫌买卖弹药罪,情节较轻。

1、从铅弹数量看,虽然数量达到1万余颗,但仅有一件。在本案几个被告中,华某的涉案数量是较小的。与相比,华某涉案铅弹是一件,大约1万元颗,且没有一颗库存。张某小卖部售出17854颗,该数量是华某的2倍。从数量看,华某涉案数量远远低于张某的数量。从华某的性质属于转卖,且货源单一(林某),且未向不特定群众销售。张某货源于两处,且面向不特定群众零售。与林某比,林某处收缴的199504颗铅弹。该数量是华某的20倍。

2、从主观恶性看,在华某儿时的记忆中,持气枪用铅弹打鸟的情形到处可见,而且铅弹不是军用弹药。长大后,作为小商贩的华某,日常为生计来回奔波,完全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学习法律知识,他根本不知道非法买卖铅弹是犯罪行为,更不知道非法买卖铅弹是重罪,甚至可以判处死刑。长期相关机构到市场去宣传,更没有去查禁铅弹。此次犯罪,完全是不懂法律所致,主观上没有明知故犯。

华某夫妇买卖铅弹,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买卖铅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他们不是因为暴利而犯罪,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华某在买卖铅弹是否构成犯罪上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虽然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但可以认定犯罪主观恶性较浅。

3、从犯罪动机上看,华某属于被引诱犯罪。犯罪当时是因邓某问华某有没有铅弹卖,华某鉴于邓某是自己的老主顾,为了不拂邓某的面子,才在林某哪里进货转卖给邓某。初次之外,华某平常店里都没有存放一颗铅弹出售牟利。

4、从犯罪的目的看,华某按邓某所求转卖铅弹,仅仅是为了给困难的家庭减轻一丝生活压力。本案中,华某每盒只赚取了1元多的差价,违法所得金额仅为200多元左右。

5、从一贯表现看,华某自幼读书,18岁中专毕业,一直在浙江打工,2008年起在江西省NC市大市场开了一家文具用品店养家糊口。2019年8月份还在当地评为“文明示范家庭”荣誉称号。长期以来,华某夫妇遵纪守法,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一贯表现良好。

6、从社会危害性看,华某涉案的铅弹最终在下下家“张某”处被公安机关收缴,没有散落到社会,没有因倒卖的铅弹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因此,涉案铅弹实际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7、从归案表现看,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华某就完完全全的把自己知道的一切情况告知公安,并按侦查人员安排对上家林某、下家邓某进行了指控和辨认。华某一直认罪认罚,没有对抗侦查和审判。公诉机关认定了华某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

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华某涉嫌买卖弹药罪,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对华某的量刑应低于张某的量刑。加上立功情节的认定,对华某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

五、对华某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如前所述,华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宣告刑为三年。

2、特殊的家庭情况急切需要华某挣钱养家,适用缓刑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华某多子女家庭在全国算典型,对其适用缓刑,让他有条件挣钱养家,供养四个子女,赡养两个老人。这有利于其承担家庭的责任,也有利于减轻社会的负担。

3、华某一贯遵纪守法,从来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从华某归案至今,一直认罪悔罪。对华某适用缓刑,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处罚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4、华某患有重度脂肪肝,左跟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一直没有康复,走路都一跛一颠的,现在需要一个较好的环境用于治疗和康复。如前所述,华某是家里唯一的主心骨和脊梁,如果华某身体垮了,将会给这个本已困苦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5、对华某适用缓刑符合现行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20102月8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该意见要求,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张军检察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为主题作专题讲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必须坚持,也就是说我们不仅仅是要对民营企业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对于企业家之外的民众也如此对待。”张军的讲话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本案情况,华某涉嫌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有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加之考虑华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对华某判缓刑,有利于其家庭稳定,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教育改造。对华某判缓刑,完全符合刑法宽柔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利大于弊。华某所在的NC市XH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华某从轻处罚,请求对华某适用缓刑。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侯国君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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