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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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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牛排、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口罩,遇到这些消费陷阱该如何维权









法律知识要点:







想买雪碧,却意外买到了雷碧;想吃康师傅方便面,却意外买到了康帅傅;想吃奥利奥,却得到了奥利粤。山寨食品不断推陈出新,一些网友纷纷表示,简直是在侮辱智商!那么,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我们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01

胡某的“新一代红牛”

近年来,我们在小超市里购买东西时,总会觉得包装纸上的产品名称、图案有点不对劲,仔细看才能发现玄机。不少山寨商家打着擦边球,将著名的品牌牌子或多一笔或少一划,将著名品牌的图案进行模仿改造,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欺骗消费者。

据媒体报道,2018年,某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辖区内胡某的商行内有待售的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红牛”饮料,该产品外观、包装、装潢与北京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极为相似。某县工商局认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遂立案查处。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胡某给予“没收漯河市华谊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可爱宝新一代红牛饮料27960罐,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后胡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且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02

王小姐的网购牛排





疫情当前,很多人为避免外出选择网购。牛排、红酒是王小姐提高幸福感的利器。三八妇女节,某电商搞促销活动,王小姐囤购一批牛排。当打开包装时,王小姐发现牛排的保质期是一年,但距过期还有不到一个月,王小姐很生气,找该电商客服协商,客服很有礼貌:亲,在保质期内,放心食用呢。王小姐气到吐血,不知道如何办?

2012年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文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应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也就是说,到了保质期临界期限的食品需要告之顾客并单独出售。北京市工商局随之向外界公布了“食品保质期临界”的6级标准:

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比如 罐头、糖果、饼干等)

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比如方便面、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之类)

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比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饭之类)

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比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鲜鸡蛋等)

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比如酸奶、一些点心等)

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饮料、主食品、未灭菌熟食、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

无论网络购物还是实体店购物,消费者均需及时对商品外观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检查,并要保留发票、小票或网购记录,发现问题持上述凭证同商家进行沟通,沟通未果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其打法律的擦边球,倒不如商家大大方方销售临期食品,老百姓消费也能踏踏实实、明明白白。





03

疫情之下的消费侵权







“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成为“奢侈品”,很多消费者通过网购方式购买防护用品,但购买过程中发生了一些糟心事。比如,口罩价格增长,质量与价格不符;卖家以物资被征用,虚假发货或物流异常等等。

由于疫情原因,工厂生产量不及平日,生产成本剧增以及防护用品需求量的增长,商品价格存在合理涨幅、快递效率低下,这些属于疫情带来的必然消极影响。

针对个别商家哄抬价格、以次充好,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网络交易及物流信息,通过积极与商家沟通、利用电商投诉平台、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等方式解决,也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对于涉嫌诈骗的犯罪行为,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04

律师说法


作为消费者,每位公民都要树立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我们要利用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利用法律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以选择以下做法: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请其帮我们进行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不了问题时,可以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诉,反映购买的东西存在质量等问题,让行政部门帮助维权;

4、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维权,提供相关证据,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消费者要不断提高产品鉴别意识和能力,广大经营者也要依法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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