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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湖南湘乡发生了一起案件,一名女子吴某在上午时分被其丈夫王某持刀刺伤,刺伤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不料下午王某即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湖南男子刺伤妻子后车祸身亡,被告死亡后能被起诉吗? 3月25日,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官方发布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3月24日上午,在湘乡区域内发生一起案件,一名女子吴某被人持刀刺伤。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经初步核查,受害人吴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夫妻关系,3月24日,二人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吴某刺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吴某金送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当日下午,王某驾车行驶高速是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目前,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二、被告死亡后还能被列为被告吗 1、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死亡的案件,还需要同时满足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才能依法终止诉讼。 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时满足三条规定才能依法终结。民事案件主体是公民、法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通过以上我们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死亡是不能针对被告提起诉讼的,但有继承人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然可以提起诉讼。一、湖南男子刺伤妻子后车祸身亡,被告死亡后能被起诉吗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
三、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