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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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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成功代理一起刑事案件,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近日,我所侯国君律师、杨鹏律师又成功代理了一起林xx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案情简述:

2017年以来,因犯罪嫌疑人林xx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卫星电视机顶盒及续费码并销售给客户从中获利。林xx至少销售机顶盒500 余台,经营数额至少8000余元,获利5000余元。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所侯国君律师、杨鹏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发现该案的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这一基本事实,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不起诉律师意见。律师意见书中多角度进行辩护:

第一,涉嫌的非法经营的数额不确定,应当存疑不起诉。理由为:1.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不一致,非法经营数量靠推定,且出入很大,无法形成一致。2.侦查机关收集的银行流水等书证不具有证明效力。3.经营额的计算存在问题。

第二,律师意见书中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家庭状况等相关情况,阐释应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1. 主观动机没有明确的非法经营的故意,更没有扰乱电信秩序,或者危及国家政治安全的犯罪动机。2. 社会危害性较小。3.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前一惯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认罪悔罪,坦白交代,没有对抗审查且自愿上交违法所得。4.事出有因,家庭特别困难,母亲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刑事政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经过审阅,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对该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如下:

本院认为,林xx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卫星电视机顶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xx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更对我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态度赞不绝口。

 “绝不让无罪的人承担有罪的责任,绝不让罪轻的人承担重罪的责任,全心全意地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所刑事辩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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