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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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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一夜搬空,如何维权?


签订入会协议后,健身房先是装修,后又停业,法官仅从一个细节就判断构成违约……


以案说法

 

20199月,施某与黄岩城区的一家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入会协议》,支付1680元办理了两年期会员卡,但是总共只去了三次,就无法再进入健身房

10月初,健身房发布了装修通知,但却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于是施某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1024日,施某去健身房健身时,发现健身房大门紧闭,但门口张贴了一张公告:因城管改建需停业一段时间。但至今,健身房也没有再恢复营业,也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消费者。施某等其他消费者多方投诉、曝光,都没有得到解决。迫不得已,施某诉至法院,寻求法院的帮助,要求解除入会协议,并要求健身房退还相应的会费。

  


由于现在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各商家本来就无法正常营业,健身房也是如此。因此,本案法官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明确健身房的停业时间。因此,如何确定健身房的停业时间便成了本案的关键?

 

健身房何时停业,最为直观的标准就是其用电情况。经调查,根据健身房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历月电费明细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该健身房于201911月份停止营业,且至今未恢复营业。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于201911月份停业至今,未再继续提供相应服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黄岩法院对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予以支持;对原告自愿要求被告返还剩余会员费1470元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温馨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预付会费时,应充分了解经营者的相应资质、租赁期限等完整信息,选择信誉度高的服务机构,并且注意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中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另外还要保留相应合同、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方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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